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运输市场秩序,州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恩施州境内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不得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外廓尺寸及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和长、宽、高装载要求。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三、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相关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营运证、检验合格标志。对非法生产、销售、改装、拼装、维修货运车辆的企业,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实施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享受政府“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违反装载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严禁超载运输。确需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货运车辆,必须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严禁上路行驶。
五、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汽车整车物流公司、工矿企业、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严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超过货运车辆规定限值和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已经卸载分装货物的货运车辆中途加载,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严禁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装载、配载虚假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排查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确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场站,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
八、交通、公安部门要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处罚标准和工作流程,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实行“四个一律”,即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卸载分装,监督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改装车辆一律强制拆解,恢复原状;对超限超载驾驶员一律罚款、记分;对违法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信息一律抄告。
九、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以及违法装载货物的货运场站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分别实施“一超四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车辆营运证、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措施。
十、对拒绝检查、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含经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数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影像资料等),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处罚。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行为以及治超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话:州经信委:0718—8222950
州公安局:0718—8819555
州交通运输局:0718—12328
州工商局:0718—12315
州质监局:0718—12365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