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芭蕉河水库进行污染水体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芭蕉河水库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芭蕉河水库进行污染水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芭蕉河水库及其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二、禁止在芭蕉河水库内从事旅游、划船、游泳或进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环保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禁止在芭蕉河水库内以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进行破坏性捕捞。对违反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相关执法人员在芭蕉河水库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到饮用水水源地芭蕉河水库进行游泳、旅游、划船、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将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在饮用水水源地芭蕉河水库水域范围进行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在饮用水水源地芭蕉河水库进行污染水体的行为(举报电话:0718—528229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来源:鹤峰新闻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