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视台> 通知公告>

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7-05-26   未经允许,严禁下载、复制、翻拍本客户端原创视频用于二次创作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推荐、联系并服务恩施市以外的投资者(含本市户籍人员回乡创业投资)来恩施市投资,经投资方书面确认与市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关键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或单位。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纳入中介人奖励范畴。

二、奖励领域

富硒农产品加工、加工制造、高科技产品研发、新技术运用、旅游景区开发、清洁能源、大健康产业(仅指养老、养生,下同)以及设立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等。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奖励。

三、奖励条件

(一)所引进投资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且在本级税务部门合法纳税经营。

(二)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富硒、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项目,自投资者企业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1000万元(境外资金200万美元)及以上,正式投产后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

(三)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加工制造业和高科技产品项目,自投资者企业注册之日(增资扩股的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境外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正式投产后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

(四)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旅游景区开发、清洁能源和大健康产业项目,自投资者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境外资金8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五)促成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或区域总部,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的。

四、奖励标准

(一)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富硒、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加工制造业和高科技产品项目的,从企业投产年起分三年予以奖励。自投产年起第一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分别按完成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10%、8%、6%计奖;自投产年起第二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分别按完成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4%、3%计奖。

(三)促成加工制造业和高科技产品项目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增资扩股进行技术改造的,自增资扩股投产第一年起分三年予以奖励。自投产年起第一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分别按增资扩股前最后一年新增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10%、8%、6%计奖;自投产年起第二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分别按增资扩股前最后一年新增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4%、3%计奖。

(四)引进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旅游景区开发、清洁能源和大健康产业项目的,自项目正式营业年起分别按完成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4%、3%分三年计奖,单个项目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促成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或区域总部的,自正式营业年起分别按完成主营业务税收本级留成部分的5%、4%、3%分三年计奖,单个项目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上述5项不重复计奖。若引进境外资本投资上述项目并满足奖励条件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单个项目另追加5万元奖励(在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并正常纳税的第一年一次性发放)。

以上所有奖励涉及境外资金的,以资金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进行折算。完成税收本级留成部分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由市商务(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据实核算。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税收及奖励资金的相关数据以项目投产或营业之日起一年为一个计奖年度,每年年底统一申报。

五、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须于每年12月填写《恩施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后报市商务(招商)局。

(二)审核。市商务(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初审,由市财政局核查相关资料后,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审议结果在恩施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三)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招商)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奖励资金,按最终确认无误的奖励金额拨付到中介人账户。如中介人为自然人,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来源:恩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