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新招用“四类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四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等。招用的“四类就业困难人员”需持有公共就业部门发放的载有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属招用前认定的。
(二)2016年7月1日以后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一)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最长不超过1年。
(三)已领取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不得重复申领以上补贴。
三、申报办理时间
州直单位(企业)实行集中申领,每年3月1日—3月31日申报上年度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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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湖北恩施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