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来凤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三条 本县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县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统一受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区域范围负责网约车市场监管。
发展改革、价格、经信、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在本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县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地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县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燃油车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者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第九条 网约车主要依靠存量转换,通过符合条件的车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产生,不单独新增网约车小客车指标,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符合条件的车辆,凭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一条 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县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网约车经营者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连续3年考核等级在A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来源:来凤新闻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