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6】28号、《关于调整一至八类工伤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6】42号文件精神,对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已按原标准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超标部分进行清退。
望请市直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16年12月10日前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开户账号(开户网址、银行账户)至恩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203办公室登记确认超标费用。逾期不办理者,视同自动放弃权益。
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
来源:中国硒都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