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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6年度州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6-10-11   未经允许,严禁下载、复制、翻拍本客户端原创视频用于二次创作

各县市就业局、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州关于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现将2016年度州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领补贴的对象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简称“4050”)和2016年7月以后毕业离校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2016年7月以后毕业的离校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地农民(本人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本人身份证、社区和乡镇以上人社保障中心零就业家庭证明);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低保证);

7.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农村低保证明、村委会零转移证明);

8.残疾人(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残疾证);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民政部门证明)。

(二)申领补贴的条件

上述各类“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与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领程序及所需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4050”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州及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内〈就业援助卡〉页面须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等资料,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1份;

(二)户口或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统一样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从业者,同时出具户口或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乡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统一样式)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其中第5页要记录就业状况),第7页要记录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及复印第2、3、5、6、7、9、15页件1份;

(四)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税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领取);

(六)申领补贴所指定银行的储蓄存折原件(州直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补贴期限内此帐号不得更改)及复印件1份。

三、补贴办法

(一)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方式。

(二)本州户籍人员在州内各统筹区参保的(含州直),原则上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领补贴,对要求到户籍所在地申领补贴的,应当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未发放证明并报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三)本州户籍人员在州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符合申领条件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政策认定后可在户籍所在地申领并将申领花名册报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四)本州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向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执行期

(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补贴。

(二)养老保险费高于上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以上基数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凭证计算);医疗保险费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0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凭证计算);按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保政策缴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执行期从年满“4050”后的次月计算。高校毕业生补贴执行期从离校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四)首次申领人员,除离退休时间不足3年可追补满3年外,其他人员一律从申领当年起向后逐年申领。

五、相关事宜及要求

(一)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后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

(二)与单位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由用工单位或企业申报缴纳,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三)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者取消其享受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追究相应责任。

六、申领补贴时间和地点

(一)办理时间: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办理地点: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恩施市土桥大道148号)604室。

(三)咨询联系电话: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援助科:8291321

七、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可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申领和发放工作在12月底前结束。

八、《关于规范发放2016年州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文件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在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网站(http://zjyj.en.shi.cn/)里面的“部门文件”下载。

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6年10月11日

来源:恩施晚报

(责任编辑  朱晓涵)